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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03 10:15 来源: 分享到: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方案》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方案

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4〕33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225号)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扎实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二、工作目标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力争将全县适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基本目标。

三、参保范围及对象

(一)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户口(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缴费和补助标准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共13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根据省政府规定要求适时调整。

(二)政府补贴。实行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于选择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40元基础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对于选择3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按前款规定给予每人每年40元基础补贴外,按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1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对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户(含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另外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三)政府代缴

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独生子女三级伤残以上或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由县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

享受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十三五”期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每人每年代缴200元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五、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全部实行代扣代缴,按年一次性缴纳,指定经办银行为农村信用社,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按年在规定时间内按当年度选择的档次,将保费存入个人缴费专用存折实现扣缴,或者预存资金授权信用社逐年按约定标准代扣代缴。保费由政府代缴的,由县城乡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

六、保险待遇

本县行政辖区内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自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享受条件

1、制度(指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同)施行之日,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的(含15年的);

2、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

3、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县施行时间为2010年10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县施行时间为2011年7月。

(二)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从2018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78元(根据国家政策实时调整)。

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在满15年的基础上每增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每月增加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着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以及个人缴费年限长短等情况适时调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2、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与现行城镇从业人员基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社会统筹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县政府给予弥补。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继承(被征地农民政府养老补贴资金除外)。

3、丧葬补助。

经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火葬后,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其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4个月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七、制度衔接

(一)重复参保。在同一时期内,参加两份或两份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的,待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由本人与县社保经办机构或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协商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应当清退,其个人账户资金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根据海南省政府确定的“积极稳妥、保障权益、分类处理”原则,我县计划全面完成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险制度衔接过渡工作,实现老农保遗留问题清零目标。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老农保保险关系进行分类处理。

1、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且个人同意转城乡居保的参保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1)开展新农保试点时,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原有待遇予以保留并可叠加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对新农保试点时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2、不同意转城乡居保或不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1)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不同意转城乡居保的参保人员,应动员其衔接过渡,确不愿意衔接过渡要求退保的,经办机构应告知其个人账户转入城乡居保的权利以及放弃该权利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老农保关系,并将个账积累总额或个账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经宣传动员,参保人员仍不同意转入城乡居保也不愿意办理退保手续的,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暂时封存个账,并将动员情况记录在案。

(2)已出国、死亡、参加其他社保或享受财政退养待遇等不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办理退保手续,

终止其老农保关系,并将个账积累总额或个账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继承人。

3、因个人信息确实无法采集、核实或各种原因无法衔接过渡、退保的,将个人缴费资料予以封存,等得到确认后,再按规定办理。

(三)视同缴费年限。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加老农保的人员,自老农保参保缴费之日至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之日之间的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四)关系转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口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口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五)服刑期间。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被判服刑的城乡居民,服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可以补缴。被处罚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服刑期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其达到待遇年龄至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六)生存认证。享受城乡保险待遇人员每年须按县城乡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生存认证。对不按时进行资格认证人员暂停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进行资格认证或提供生存证明后,再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八、组织机构

为顺利推进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成立定安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各部门、各镇主要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社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社局分管社保工作的领导和县农保局局长担任。

办公室下设政策指导组、督查组等。组成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由县人社局和农保局牵头、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各镇要成立相应的城乡保险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和组织本镇城乡保险工作。

九、工作职责

县政府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统筹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各镇政府、人社、财政、公安、民政、扶贫办、卫计、统计、审计、广播电视、各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各居居民委员会服务中心等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齐抓共管,对隐瞒、虚报的要加以处罚,确保参保工作取得实效。

县人社局:负责全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配套政策的制定、政策解释、宣传发动、综合协调、专项监督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基金管理,安排落实参保人员政府补贴、特困群体、优抚对象等各项政府补助资金,确保政府补助和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身份的认定工作,协助提供全县城乡居民户籍相关数据信息;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低保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统计数据的提供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工作,及时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变动情况;

县扶贫办: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准确数据工作;

县卫计委:负责计划生育优待户的调查核实工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做到准确无误;

县残联:负责做好我县城镇户籍残疾人员的数据提供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强化基金监督,杜绝虚报、冒领、拖欠、挤占、截留、挪用基金和违规操作基金问题的发生,以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及时报道全县及各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利用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专题报道;

县农保局: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基层业务指导、信息汇总、待遇审核支付和个人账户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各镇政府:是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要力量。要配备和完善镇村两级经办人员和设备,做好本辖区城乡居民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各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各居居民委员会服务中心要负责所属辖区的摸底、参保登记、保费催缴、受理咨询、查询举报和情况公示等工作。同时,要及时向县级经办机构上报参保人员死亡名单,确保参保人员的数据真实准确。

十、组织实施

(一)组织准备

1、县人社局牵头,县农保局配合,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6月17日颁布的《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2014〕33号)要求,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县城乡保险各级经办机构组织领导机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人员配置、工作经费、相关资料等。

2、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队伍建设。完善县、镇、村三级服务网络,明确各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办员及村(居委会)协管员名单并造册登记,专人专办,各负其责。充分调动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及参保动员工作。

3、各镇政府要成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本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负责人,落实好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以及镇级专办员、村级协管员名单,保证本行政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及时将本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负责人,镇级专管员,村级协管员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报县农保局。

(二)宣传培训

1、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报等宣传媒体,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工作。县农保局要根据有关政策,策划和印制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材料,指导和督促各镇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发动工作,使之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各镇要召开专门的工作会议,采取措施多渠道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做好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和参保发动工作,组织人员深入乡村讲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利用集市设立政策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等。

2、各镇、县人社局、县农保局要组织多种形式、多层次的政策和业务培训,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镇级专管员、村级协管员进行全面的政策和业务培训,培养一批熟悉掌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基层骨干力量,使他们成为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员、组织员和业务员,确保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调查摸底

要对全县城乡保险适龄人员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各镇要组织专办员、协管员等摸清本辖区城乡居民底数,全面掌握应保未保人数、各类优抚对象基本情况等,认真做好调查统计工作,于10月底上报县农保局。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全县适龄参保人员的统计工作,以及特困供养、低保、计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数据统计工作,为县政府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提供决策依据。

(四)业务合并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任务,把握重点,分清职责,搞好衔接,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计划。要根据海南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业务的归类整理和归并工作,确保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和规范性。一是电脑系统参保业务信息归并工作;二是政府补贴的统计、归并工作;三是待遇发放的归并工作;四是档案资料的归类整理工作;五是统计数据的归并、统计工作。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导和督促各镇开展相关工作,认真做好数据统计等各种业务的汇总归并和核实工作。

(五)落实推进

1、按照新政策要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做好适龄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工作。深入发动,采取有效措施,

进一步扩大参保覆盖面,尽可能把我县适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畴。

2、建立健全城乡保险参保档案。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导各镇专办人员建立健全本辖区城乡居民参保档案,做好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缴费记录和登记造册工作,并在各村进行张榜公布。

3、集中力量开展信息数据的电脑录入工作。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参保信息的录入和归档管理工作。

4、缴费和建立个人账户。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工作。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指定金融机构核对参保人扣缴情况,建立健全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实现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5、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数据汇总统计和档案归类管理等工作。

6、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适龄参保人员待遇。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认真做好享受待遇人员的数据整理和归并工作,按政策规定及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

(六)绩效考核

将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当作政绩考核内容之一。年底县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镇、各有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进行评比,对完成情况好的,通报

奖励表扬,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工作严重滞后的,由县主要领导进行谈话。

十一、工作要求

(一)各镇政府要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为本地区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有关单位要将城乡保险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二)各镇、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三)要明确目标,专人负责。2018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人数要完成7.86万人,今后每年的工作任务以省人社厅下达任务指标为准。各镇要修订工作计划,将参保目标任务分解到各社区或村委会,要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大力发动居民参保。

(四)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要根据形势需要和工作要求,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组织机构建设,培养业务骨干,配齐设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五)建立督查机制。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各镇参保覆盖等情况。各镇也要建立相应的督查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六)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党和政府的重大惠民政策,也是一项艰巨而光荣的政治任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参保人员多、覆盖面广、工作量繁重,县财政要确

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必需的专项经费和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持续开展。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印发的定府〔2014〕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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