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察字〔2020〕37 号
被处罚单位:定安峻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55679508248
被处罚单位地址: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人民南路82号金鸡岭发射 台C栋402房
处罚单位名称:定安县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吴英艳
处罚单位地址:定城镇岳崧路第二办公区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于2013年9月擅自在海南省定安县龙门镇赤土村建设石料加工项目,并于2014年1月建成投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察字[2020]3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或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2020年8月6日,经我局案件会审小组讨论决定,对你公司的陈述理由不予以采纳,维持原处罚告知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柒仟元整(267000元)。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以下账号:2005097690000121,收款单位:定安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单位地址:定城镇岳崧路第二办公区
邮政编码:571200
联系人:王娟娟
联系电话:63826515
定安县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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