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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定综执罚字〔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10-09 08:59 来源: 分享到: 【字体:  

 

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执罚字〔20201 

被处罚单位:海南新吉水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学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81182523X

被处罚单位地址:海口市琼州大道6号节能大厦1407室

处罚单位名称: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袁伟

处罚单位地址:定城镇人民南路118号

 

2020年7月10日,我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在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洁秀村委会卜曾村经营的鱼塘养殖废水排入巡崖河总排放口进行采样分析,监测结果显示总排放口COD排放浓度为40mg/L超过了海南省淡水养殖尾水要求(DB46/T475-2019)中表1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值中的二级标准(即COD≤25 mg/L

以上违法事实,有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定环监字2020-JD-017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视频等证据为证。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09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城执告字[2020]18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要求进行听证或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向我局提交《申辩书》2020918日,经我局案件会审小组讨论决定,对你公司的陈述理由不予以采纳,维持原处罚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陆仟圆整(¥146000元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以下账号:20050976900000124,收款单位:定安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向定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霞

  联系电话:0898-63820589

   我单位地址:定安县定城镇见龙大道综合执法大楼201室

邮政编码:571200

 

                                                                                                                       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922

 

 

 

 

 

 

 

抄送: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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