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综执罚字〔2020〕2号
被处罚单位:海南新吉水产科技有限公司
经营者:何学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81182523X
被处罚单位地址:海口市琼州大道6号节能大厦1407室
处罚单位名称: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袁伟
处罚单位地址:定城镇人民南路118号
经调查核实,海南新吉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在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洁秀村委会卜曾村经营的淡水水产养殖场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综执告字[2020]17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向我局提交《申辩书》,2020年9月18日,经我局案件会审小组讨论决定,对你公司的陈述理由不予以采纳,维持原处罚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圆整(¥42000元)。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以下账号:20050976900000124,收款单位:定安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或向定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霞
联系电话:0898-63820589
我单位地址:定安县定城镇见龙大道综合执法大楼201室
邮政编码:571200
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22日
抄送: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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