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动态清零”总方针,进一步做好我县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范输入风险,全力保障广大群众健康,现通告如下:
一、单位、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管理者或运营者,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要求,在显著位置张贴“地点码”,并对进入人员认真查验,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人员进入单位、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和乘坐交通工具时,应当按要求佩戴口罩,配合开展体温监测、“扫码亮码”等疫情防控工作。
三、对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自觉参加核酸检测。在各类场所中发现“健康码”红码人员,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管理者或运营者应立即通知县公安局(联系电话:110)和县疾控中心(联系电话:63837291、17700926451),并按要求原地等候处置,不得随意离开。对纳入居家隔离、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应当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不得离开隔离点。
四、在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时,相关人员应当主动报告行程和病情,不得隐报和瞒报。
五、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省、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各项防疫措施,对拒不配合执行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时起实施,并将依据疫情防控形势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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