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府办〔2017〕35号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下达2017年社会抚养费计征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做好我县2017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县政府决定调整我县2017年社会抚养费计征标准。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或者比例向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规定和统计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2016年度我县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6057元,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311元。现就我县2017年度社会抚养费计征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倍征收。即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向男女双方分别征收78171元;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向男女双方分别征收33933元。
二、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征收。即城镇居民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每个子女按130285元向男女双方分别征收;农村居民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每个子女按56555元向男女双方分别征收。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向男女双方分别征收,即城镇居民按130285元征收,农村居民按56555元征收。
四、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十向男女双方分别征收。即城镇居民按2605元征收,农村居民按1131元征收。
五、符合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需经批准但未经批准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五向男女双方分别征收。即城镇居民按1302元征收,农村居民按565元征收。
六、超生子女、婚外生育子女的,其个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除按照以上规定征收外,还按其超出部分的一倍计算加收社会抚养费。
七、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征收全额上缴国库。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省驻县各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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