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府办〔2017〕30号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三届县委第12次常委会和十五届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定安县小微工业企业的扶持,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工业企业提供贷款,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为县政府授权的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的优质小微企业组成,主要为成长性好、发展和纳税情况良好的企业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10号)中鼓励和支持的创新性、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
“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以下简称“助保金”)由“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组成,用于合作金融机构对企业发放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政保贷”)的增信和风险补偿。
“企业助保金”是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金融机构获得“政保贷”额度的2%—4%比例(信用类贷款按获得贷款额度的5%缴纳)用于借款前自愿缴纳的资金。
“政府风险补偿金”为县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代表县政府出资缴纳的铺底资金。铺底资金不低于合作银行预计当年办理“政保贷”业务贷款发放金额的10%。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与助保金管理机构签订了《“政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向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四条 定安县“政保贷”业务领导小组是“助保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政保贷”业务的政府投入、融资规模、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等重大事项决策。该机构由县政府分管财政和工科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工科局和县工商联等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政保贷”业务领导小组成员。
第五条 定安县财政局是定安县政府授权的“助保金”管理机构,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设“助保金”专户,协助县政府管理“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与合作银行确定入池企业;对贷款执行效率和扶持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协助合作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调查、索偿等事项。
县工科局和县工商联等中小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是“助保金”管理协作机构,负责根据定安县产业发展规划,向工业企业宣传“政保贷”贷款政策,向合作金融机构推荐优秀企业办理“政保贷”业务;对“政保贷”业务进行跟踪;协助合作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调查、索偿等。
第六条 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可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
(一)“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金融机构获得“政保贷”贷款额度2%—4%的比例(信用类贷款按获得贷款额度的5%缴纳)一次性缴纳“企业助保金”。缴纳比例每0.5%为一档,2%—4%共5档,合作银行对企业综合信用实行“5星级”信用评级制度,最优5星。星级越高,“企业助保金”缴纳比例越低,以此类推。
(二)对还款记录良好的企业,贷款结清后一年可以对代偿后的“企业助保金”剩余部分返还。
(三)“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政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后,负责办理“政府风险补偿金”的缴纳存放手续。
(四)“助保金”管理机构在合作金融机构开立“助保金”专户存放“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性质为政府专项保证金账户,仅作为“助保金”存放、管理及“政保贷”业务代偿支用专用账户,封闭运行,专户管理。账户内资金仅限于合作金融机构向定安县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办理“政保贷”业务中发生危及银行债权情形时,用于偿还“政保贷”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追偿费用。
(五)“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政保贷”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银行办理“政保贷”业务利率上浮上限。
(六)“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政保贷”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抵质押担保比例下线。
(七)当“政保贷”借款企业发生危及合作金融机构债权情形的,经合作金融机构认定其已无法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合作金融机构可启动代偿、追偿程序。合作金融机构将认定结果及代偿申请提交“助保金”管理机构,“助保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履行“企业助保金”代偿责任。
(八)当“企业助保金”不足以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金融机构按约定的比例分担。“助保金”管理机构自收到合作金融机构代偿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履行“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责任。
当“助保金”管理机构未及时履行代偿责任时,合作金融机构与“助保金”管理机构履行有关程序并经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从“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专户中直接扣款清偿借款企业欠款。
(九)在实施“企业助保金”或“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后,“助保金”管理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借款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冲抵追索费用、违约金后,优先清偿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剩余部分按代偿比例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所承担的损失。
(十)“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率如达到50%,“政保贷”业务将暂时中止,合作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待追偿程序弥补一定损失后,视情况重新启动“政保贷”业务,“助保金”管理机构将追加资金,补足“政府风险补偿金”。
(十一)“政保贷”业务合作期三年为限。合作期内,“政保贷”业务最高代偿金额以“助保金”专户余额为限。“助保金”的代偿责任至合作金融机构“政保贷”贷款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七条 合作期内,如受不可预见因素影响,“政保贷”业务合作机制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
第八条 “助保金”代偿责任履行完毕后,“助保金”管理机构撤回剩余的“政府风险补偿金”部分,经审计后转入国库。
第九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助保金”管理协作机构应加强“助保金”的使用监督,加强对企业信用及还贷能力的评估,建立“助保金”绩效评价制度。定安县审计局定期对“助保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保贷”贷款、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助保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企业,县政府和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及企业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予以公布,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定安县财政局和定安县工业信息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各金融机构。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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