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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2016-05-03 16:28 来源: 分享到: 【字体:  

尊敬的广大纳税人:

您好!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16年5月1日后二手房交易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这次政策调整可能影响到您的利益,何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更合算,让税务机关帮您算算账。

一、税率和计税公式保持不变。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二手房的增值税按照简易计税方式,以征收率5%计算应纳税额,与原来二手房交易营业税税率5%相比保持一致。二手房交易涉及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税种的税率和计税公式保持不变。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二手房交易的税负总体会下降。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以及相关规定,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计税依据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含税合同价格÷(1+5%),其中5%为二手房交易增值税征收率。如以一套成交价格100万元的房子为例,营改增前应缴纳的营业税=100万×5%=5万元,营改增后应缴纳的增值税=100万÷(1+5%)×5%=4.76万元,缴纳的税款减少了约2400元;营改增前应缴纳的契税=100万×3%=3万元,营改增后应缴纳的契税=100万÷(1+5%)×3%=2.86万元,缴纳的税款减少了约1400元。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的双方均受益。

三、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原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原营业税的优惠条件和减免幅度继续沿用。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征规定保持不变。

请广大纳税人不要轻信谣言,以免影响您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如您有涉税方面的疑问,请拨打0898-12366热线电话进行咨询。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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