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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08-18 17:45 来源: 分享到: 【字体: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5〕100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和国际旅游岛建设,实现生态立县、绿色崛起的战略部署,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我县生态环境安全,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保护环境,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一)全面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各相关职责单位要严格按照《定安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定府办〔2015〕29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环保大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三同时”(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群众举报投诉突出环境问题处理等情况,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存在的大气污染的区域,水污染的区域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整治方案和计划,明确整治目标、任务,按计划、分步骤的进行污染治理。环境污染治理方案应在大检查总结阶段同时上报省环保厅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县司法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定安工商局;完成期限:2015年)

(二)重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强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手段,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对存在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丢弃或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超标排放且整改不到位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符合《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要依法予以追责。责任单位: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完成期限:长期

(三)要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2015年底前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环境保护信用“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同时,环保部门要及时将环境违法企业信息进行公开,商务、工商、银行等部门和机构要定期收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让环境违法企业和环境污染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责任单位: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定安工商局、人行定安支行;完成期限:2015年

(四)整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越权审批以及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项目,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建设项目,一律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处以罚款;环保设施和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营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建设项目,要责令限期验收。对试生产期满但暂时无法达到环保验收规模的建设项目按照实际运行规模进行阶段性验收,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待项目达到环保验收规模要求时再行整体环保验收。县国土局要于2016年10月底前将清理整改情况上报县政府。(责任单位: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各镇政府;完成期限:2016年)

(五)加强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环保部门要与公安、检察、人民法院等部门建立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建立环保联动执法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等三项制度,以及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等三项机制,建立健全环境司法鉴定、污染损失评估机构,严厉打击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环境损害者的法律责任。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移送和立案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保技术协助的,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责任单位: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完成期限:2015年)

(六)大力开展执法后督察。全面推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制度,环保部门要对依法做出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开展后督察,督促具体行政行为落到实处,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对于非诉执行案件,国土、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落实强制措施。当事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定安工商局;完成期限:长期

二、完善监管法律体系,规范环境监管执法行为

(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大力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防治、环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严格环境准入,淘汰落后产能,约束落后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县法制办、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各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完成期限:2017年

(二)全面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各镇负责人是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各镇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将日常监管基本工作任务和职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员,并采取有力措施,落实网格化监管方案,建立健全监管档案,使网格内各重点排污单位、重点环境区域得到有效监管。各镇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方案于2015年底前完成并报县政府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镇政府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的镇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国土局;完成期限:长期)

(三)依法公开监管执法信息。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加强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动执法信息和执法过程全公开。每年公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自由裁量权,及时公布环境保护信用“黑名单”,公布污染源年度排污情况及排污费收缴情况;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查处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不定期公开挂牌督办企业名单及后督查情况。同时,要指导、督促和强化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污总量和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责任单位: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各镇政府;完成期限:长期)

(四)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于不履行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不受理,对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等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倒查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县监察局;配合单位:各镇政府、县国土局;完成期限:长期)

 三、明确职责,共同履行环境监管责任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开展独立监管执法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环境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各镇政府对本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水环境、环境空气、土壤环境、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县政府将制定环境质量年度考核制度,对各镇主要领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环境监管工作不力的部门负责人问责。(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各镇政府;配合单位:县审计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工信局、县城管局;完成期限:长期

(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情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各镇政府;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完成期限:长期)

(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建立社会环境监督员制度,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责任单位: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各镇政府;完成期限:长期)

四、夯实基础,努力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一)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县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结合我县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推进我县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建设。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科学调整配备环境监管执法人员编制,满足工作需要。强化培训工作,大幅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责任单位:县编委办、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县人社局;完成期限:长期

(二)强化监管执法能力保障。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全国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标准》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落实环境监察、环境应急和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资金,配齐调查取证、环境应急、环境监测等装备,保障环境监察执法、环境应急、环境监测和环境特种装备用车。到2017年底,我县环境监察机构建设要达到《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中三级标准;环境应急机构能力建设要达到《全国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标准》县级三级标准;环境监测站要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达到中部地区三级标准。(责任单位: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县编委办、县机关事务局;完成期限:长期)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抓好各项工作。县国土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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