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政府网

海南:醉驾入刑三年查处“酒驾”1197起 法律震慑作用明显

发布日期:2014-04-30 17:28 来源: 分享到: 【字体:  

  2011年5月1日起,备受群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法律修改后,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醉酒驾驶、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等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全省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广泛宣传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和法律的制裁措施,依法严格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教育、警示和惩治作用明显。据统计,醉驾入刑三年来,全省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1197起,其中醉酒驾驶571起; 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全省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76起、死亡30人、受伤83人,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28日全省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67起、死亡20人、受伤70人,事故指数同比呈下降趋势,法律震慑效果明显,“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意识深入人心。

  三年来,全省各地交警在广泛宣传整治工作成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结合节日特点和本地实际,强化对餐饮、娱乐场所及周边路段等重点区域,以及午后、夜间、凌晨等重点时段的查控,依法查处了一批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博以及记者随警作战等形式,宣传报道整治“酒驾”成效,曝光典型案例。省交警总队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异地用警、交叉执法全省集中查处行动,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检查指导,确保治理“酒驾”工作措施落实。

  为切实规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确保严格依法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明执法办案纪律,严格查处执法办案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发现对酒驾、醉驾行为不查处、不立案、不处罚、将醉驾行为降格为酒驾行为处理、违反规定撤销案件、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未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徇私舞弊、干扰执法办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意见》明确: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意见》明确: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网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中共定安县委宣传部、定安县新闻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98-63839885(政府办)  0898-63830722(新闻办)  电子邮箱:daxxwb@163.com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63830722

琼ICP备11000377号-3  政府网站识别码:4690210001  琼公网安备 469021020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