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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13 20:19 来源: 分享到: 【字体: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各市 、县 、自治县金融工作部门、财政局 、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 ,有关企业 : 

     为 支 持 中 小 微 企 业 克 服 新 一 轮 疫 情 的 影 响 , 根 据 《 海 南省稳 经 济 助 企 纾 困 发 展 特 别 措 施 ( 2 . 0 版 ) 》 , 省 地 方 金 融 监督管 理 局 、 省 财 政 厅 、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联 合 制 定 了 《 海 南省支 持 中 小 微 企 业 复 工 复 产 贷 款 贴 息 实 施 细 则 》 , 现 印 发 给 文 件海 南 省 地 方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局海 南 省 财 政 厅海 南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你们 ,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 年9月22日 

     海 南 省 支 持 中 小 微 企 业 复 工 复 产 贷 款 贴 息 实施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 海 南 省 稳 经 济 助 企 纾 困 发 展 特别措 施 ( 2 . 0 版 ) 》 ( 琼 府 办 〔 2 0 2 2 〕 4 1 号 ) 的 要 求 , 进 一步支 持 中 小 微 企 业 复 工 复 产 , 引 导 金 融 机 构 加 大 对 中 小 微 企业的 信 贷 投 放 , 充 分 发 挥 财 政 资 金 引 导 撬 动 作 用 , 制 订 本 细则。

     第 二 条 贴 息 资 金 的 使 用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和 省 级财政 预 算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坚 持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原 则 , 确保资 金 使 用 的 规 范 、 安 全 和 高 效 。

 第 二 章 适 用 范 围

      第 三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注 册 在 海 南 省 的 中 小 微企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 通 过 “ 海 南 智 慧 金 融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 (下称 “ 智 慧 金 融 平 台 ” ) 或 海 南 省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服 务 中 心 ( 下称“ 贷 款 服 务 中 心 ” ) 申 请 并 实 现 放 款 的 贷 款 业 务 。 中 小 微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按 照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 2 0 1 1〕30 0 号 文 的 划 型 标 准 执 行 。 纳 入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失 信主体 名 单 的 企 业 , 不 在 本 细 则 支 持 范 围 。      第 四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的 范 围 为 企 业 与 银 行 签 订合同 , 并 于 2 0 2 2 年 9 月 1 6 日 至 2 0 2 2 年 1 2 月 3 1 日 期 间 在银行 机 构实现 放 款 的 贷 款 业 务 。

     第 五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的 贷 款 业 务 单 笔 贷 款 合 同 金 额 1 0 0 0万元 ( 含 ) 以 内 , 且 每 家 企 业 仅 能 申 请 一 笔 合 同 项 下 贷 款 业务的 贴 息 支 持 。 若 企 业 存 在 同 时 在 多 家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的 情况, 原 则 上 , 一 是 对 贷 款 结 清 日 最 早 的 一 家 金 融 机 构 的 贷 款予以 贴 息 ; 二 是 贷 款 结 清 日 相 同 的 , 对 贷 款 发 放 日 早 的 贷 款予以 贴 息 ; 三 是 贷 款 结 清 日 和 贷 款 发 放 日 都 相 同 的 , 对 贷 款金额 高 的 贷 款 予 以 贴 息 。

     第 六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的 贷 款 业 务 为 无 抵 押 信 用 类 贷 款 业务, 包 括 信 用 、 质 押 、 保 证 ( 含 担 保 公 司 担 保 ) 的 贷 款 业 务 。

 第 三 章 贴 息 要 求 及 条 件

    第 七 条 贴 息 资 金 由 省 级 财 政 安 排 1 0 0 0 万 元 预 算 给 予 企业贴 息 支 持 。     第 八 条 申 报 的 贷 款 贴 息 业 务 必 须 为 通 过 智 慧 金 融 平 台或贷 款 服 务 中 心 申 请 并 实 现 放 款 的 贷 款 业 务 。 认 定 标 准 如 下 :

 ( 一 ) 通 过 智 慧 金 融 平 台 申 请 贷 款 

     企 业 需 在 智 慧 金 融 平 台 进 行 注 册 登 记 , 并 选 择 意 向 银 行的金 融 产 品 进 行 贷 款 申 请 。 受 理 银 行 应 及 时 完 成 进 件 受 理 ,并于 贷 款 审 批 完 成 后 , 通 过 智 慧 金 融 平 台 反 馈 授 信 结 果 。 

( 二 ) 通 过 贷 款 服 务 中 心 申 请 贷 款

     企 业 需 在 贷 款 服 务 中 心 进 行 现 场 登 记 , 签 订 《 贷 款 申 请书》 ( 附 件 1 ) , 选 择 入 驻 意 向 银 行 , 由 贷 款 服 务 中 心 主 任 受理 后 将 相 关 信 息 推 送 给 入 驻 意 向 银 行 。 受 理 银 行 应及时 处 理 申 请 材 料 , 并 于 贷 款 审 批 完 成 后 , 通 过 贷 款 服 务 中心后 台 管 理 系 统 反 馈 授 信 结 果 。

     第 九 条 按 照 企 业 实 际 贷 款 金 额 的 1 % 给 予 贴 息,贴 息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1 年 。 

     第 十 条 贷 款 期 限 在 1 年 期 ( 含 ) 以 内 的 按 实际期 限 给 予 贴 息 , 在 贷 款 到 期 结 清 后 , 一 次 性 发 放 补 贴 。

     第 十 一 条 贷 款 期 限 超 过 1 年 期 以 上 的 , 按 1年期 限 给 予 贴 息 , 在 贷 款 发 放 满 1 年 后 , 一 次 性 发 放 补 贴 。

 第 四 章 申 报 流 程 及 材 料 要 求 

     第 十 二 条 贴 息 申 报 流 程 与 审 核 程 序 

   ( 一 ) 组 织 申 报 。 省 金 融 监 管 局 发 布 申 报 通 知。 

   ( 二 ) 审 核 工 作 。 省 金 融 监 管 局 组 织 开 展 审 核工作 。 

   ( 三 ) 结 果 公 示 。 拟 贴 息 企 业 和 金 额 将 在 省 金融监 管 局 门 户 网 站 以 及 海 南 省 惠 企 政 策 兑 现 服 务 系 统 公 示 ,公示 期 为 5 个 工 作 日 。 

   ( 四 ) 资 金 拨 付 。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 省 金 融 监 管局按 相 关 程 序 申 请 核 拨 贷 款 贴 息 资 金 , 并 将 贴 息 资 金 拨 付 至企业 在 申 报 时 预 留 的 贷 款 银 行 账 户 。

     第 十 三 条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 在 贷 款 发 放 后 即 可 通 过 海南省 惠 企 政 策 兑 现 服 务 系 统 ( h t t p s : / / h q z c . w s s p . h a i n a n . g o v . c n / #/home ) 上 申 报 贷 款 贴 息 , 实 现 网 上 申 报 、 受 理 、 公 示 、 拨 付。

 申报 材 料 如 下 :

(一 ) 贷 款 贴 息 申 请 书 , 加 盖 公 章 , 彩 色 原 件 扫 描 上 传 ;

(二 )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复 印 件 彩 色 扫 描上传;

(三 ) 银 行 机 构 放 款 凭 证 : 符 合 贷 款 贴 息 条 件 的 贷 款 合 同、银行 借 据 或 银 行 对 账 单 , 以 上 材 料 加 盖 公 章 , 复 印 件 彩 色扫描上 传 ;

(四 ) 企 业 告 知 书 ( 见 附 件 2 ) , 加 盖 公 章 且 法 定 代 表 人 或授权代 表 签 字 , 彩 色 原 件 扫 描 上 传 。第十 四 条 银 行 机 构 按 月 提 供 符 合 贴 息 条 件 , 已 结 清 的 贷款业务 信 息 , 每 月 1 0 号 前 填 报 贷 款 业 务 信 息 汇 总 表 ( 附 件3),通 过 智 慧 金 融 平 台 或 贷 款 服 务 中 心 后 台 管 理 系 统 进 行 信息上传 。 同 时 , 将 加 盖 行 章 的 贷 款 业 务 信 息 汇 总 表 报 送 至 省金融监 管 局 。

 第 五 章 职 责 分 工

第十 五 条 部 门 分 工 。 贷 款 贴 息 工 作 相 关 部 门 分 工 如 下 :省金 融 监 管 局 负 责 智 慧 金 融 平 台 和 贷 款 服 务 中 心 的 建 设与运维 , 为 入 驻 金 融 机 构 开 设 账 户 , 保 障 综 合 窗 口 服 务 能 力,组织 企 业 贷 款 贴 息 申 报 、 评 审 、 公 示 等 申 报 审 核 管 理 工 作,开展 贷 款 贴 息 政 策 宣 传 等 工 作 。省财 政 厅 负 责 贴 息 资 金 的 筹 集 、 安 排 、 下 达 和 监 督 。海南 银 保 监 局 、 人 行 海 口 中 心 支 行 负 责 引 导 银 行 机 构 加大无 抵 押 信 用 类 贷 款 的 投 放 力 度 并 积 极 向 智 慧 金 融 平 台 和贷款 服 务 中 心 引 流 , 对 入 驻 银 行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 督 促 入驻银 行 协 助 并 及 时 准 确 反 馈 贷 款 业 务 信 息 , 配 合 开 展 贷 款 贴息政 策 宣 传 等 工 作 。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等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引导 企 业 通 过 智 慧 金 融 平 台 和 贷 款 服 务 中 心 与 金 融 机 构 进行融 资 对 接 , 协 助 符 合 贴 息 条 件 的 企 业 完 成 申 报 工 作 , 配 合开展 贷 款 贴 息 政 策 宣 传 等 工 作 。 省 内 银 行 机 构 要 落 实 贴 息 贷 款 贷 后 管 理 的 主 体 责 任 要求, 设 置 业 务 台 账 , 及 时 做 好 贷 款 贴 息 工 作 相 关 报 表 ( 或 报告) 的 报 送 工 作 , 督 促 借 款 人 合 规 申 请 贴 息 , 避 免 企 业 不 合理重 复 申 请 享 受 优 惠 政 策 , 配 合 省 金 融 监 管 局 对 符 合 贴 息 条件的 贷 款 业 务 完 成 贴 息 审 核 工 作 及 相 关 的 审 计 工 作 , 积 极 向智慧 金 融 平 台 和 贷 款 服 务 中 心 引 流 , 配 合 开 展 贷 款 贴 息 政 策宣传 等 工 作 。 

第 六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十 六 条 省 金 融 监 管 局 、 省 财 政 厅 应 当 按 照 全 面 实 施预算 绩 效 管 理 的 有 关 要 求 , 做 好 年 度 绩 效 评 价 , 并 加 强 绩 效评价 结 果 应 用 。

 第 十 七 条 对 申 报 中 存 在 虚 假 材 料 骗 取 贷 款 贴 息 等 违 法违规 行 为 的 企 业 , 依 照 《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 等 相关法 律 法 规 予 以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

 第 十 八 条 其 他 省 级 贷 款 贴 息 政 策 与 本 政 策 内 容 如 有 重叠, 按 照 最 优 惠 政 策 执 行 , 不 得 叠 加 享 受 优 惠 。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 第 二 十 条 本 细 则 由 海 南 省 地 方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局 、 海 南省财 政 厅 、 海 南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负 责 解 释 。

 附 件 : 1 . 贷 款 申 请 书

 2 . 企 业 告 知 书 

3 . 贷 款 业 务 信 息 汇 总 表

附件1:贷款申请书.xls
附件2:企业告知书.docx
附件3:贷款业务信息汇总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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