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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普查小常识

发布日期:2013-09-30 15:28 来源: 分享到: 【字体: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我县即将开始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为配合做好我县普查工作,本报特开设经济普查知识专栏,宣传普查知识、解读普查要点。
  一、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国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二、经济普查对象: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三、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
  (一)采矿业;
  (二)制造业;
  (三)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四)建筑业;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七)批发和零售业;
  (八)住宿和餐饮业;
  (九)金融业;
  (十)房地产业;
  (十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十二)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十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四)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十五)教育;
  (十六)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十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十八)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四、经济普查的方法: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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