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0-09-07 16:04 来源 分享到: 【字体:  


定办发〔2019〕9号


中共定安县委办公室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直属各事业单位,省驻县各单位:

《定安县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定安县委办公室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

 

定安县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琼发〔2018〕8号)《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41号)《关于实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房〔2018〕251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就业局、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统筹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负责人才公寓的建设、购买、分配工作,协助县就业局做好住房补贴审核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协助县就业局做好住房补贴审核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引进人才住房补贴资金的经费保障工作。

县就业局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县就业局做好住房补贴审核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三条 人才住房保障对象范围为2018年5月13日后第一次在我县就业或第一次在我县自主创业的以下人才:

(一)根据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经省级人才管理部门按有关程序认定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二)50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规定条件的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

(三)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四)35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五)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

(六)经省、县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纳入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保障范围。

第五条 人才引进时间以2018年5月13日后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为准。

第六条 曾在海南工作,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海南,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海南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在海南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障缴纳记录的人员,不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七条 住房保障采取免费提供人才公寓和住房补贴等方式,住房补贴包括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第八条 人才公寓面向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供应,每人限供一套。面积标准为:大师级人才一般不超过18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下同),杰出人才一般不超过150平方米,领军人才一般不超过130平方米。

人才公寓8年内免收租金。人才全职工作满5年,经县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报县政府同意后无偿赠与80%产权;全职工作满8年,经县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报县政府同意后无偿赠与100%产权。

人才工作满5年未满8年离职的,在取得赠与的人才公寓80%产权份额后,可按市场评估价申请购买剩余的20%份额产权。在未取得剩余的20%份额产权前,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该20%份额产权的房屋租金。工作不满5年的在工作期间只免收租金,不赠与产权份额。

在人才公寓建成交付使用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按相应面积标准向上述三类高层次人才提供免租金的住房。

第九条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对象:50岁以下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至55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十条 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具体补贴标准为:拔尖人才5000元/月,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000元/月,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O00元/月,本科毕业生1500元/月。

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具体补贴标准为:拔尖人才6万元/年,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6万元/年,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4万元/年,本科毕业生1.8万元/年。

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我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的人才,住房补贴参照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标准,住房租赁补贴为2000元/月,购房补贴为2.4万元/年。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且其中一方在我县就业创业的,在我县就业创业的一方可按规定单独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均为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均在我县就业创业的,按照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并在申请材料中提供家庭仅申请1套人才公寓或1份补贴的诚信承诺函。

第十三条 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

第十四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自在海南落户之日起购买商品住宅,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未落户的引进人才购买商品住宅,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琼办发(2018〕2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保障与人才公寓房屋来源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按下列方式进行:

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企业单位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长期租赁或统一建设;

(二)政府组织、市场运作开发建设;

(三)利用单位自有住房;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住房。

第六章  申请流程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由人才向用人单位申请,并提交个人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对个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出具本单位诚信承诺函,由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向我县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窗口申报。

第十八条 申请人才公寓提供的材料包括:《定安县引进人才公寓申请表》(见附件1)、人才有关证明材料[高层次人才提供省级职能部门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务)合同、申请时间段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出具的诚信承诺函等]。

第十九条 申请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时提供的材料包括:《定安县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人才有关证明材料[高层次人才提供省级职能部门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其他人才提供个人学历学位证书或个人职称证书、申请时间段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障缴纳证明、经县房管局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务)合同、用人单位诚信承诺函等]。

第二十条 自主创业没有聘用(劳务)合同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对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补贴需提供申请时间段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障缴纳证明。因缴纳税款为零未能开具完税证明的,需提供个人社会保障缴纳证明。

第二十一条 县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县就业局负责审核,全部审核流程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结果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核并公示通过的,申请人才公寓的人才由县住建局给予实物住房或按相应面积标准提供免租金的住房;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的人才由县就业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至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账户。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房补贴的,凭2018年5月13日后签订的购房(包括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商品住宅等)合同提出申请。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网签)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享受人才住房保障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在15日内向县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窗口主动申报:

(一)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已停业,或变更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三)领取购房补贴期间,所购房屋未实际成交或解除合同的;

(四)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期间,租赁关系解除的;

(五)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被取消的;

(六)其他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我省及本细则规定享受条件的。

经审核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给予相应的保障;不符合的,立即停止发放补贴或收回住房(人才全职服务满八年的除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监察委、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或免费提供人才公寓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或实物住房外,还应按照党纪政纪对责任人予以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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