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引进人才落户指南

发布日期:2023-01-03 08:40 来源 分享到: 【字体:  

政策文件:

琼府﹝2015﹞11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海南省公安厅琼公通﹝2018﹞609号《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证件工作规范》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可在本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


(一)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办理落户。

    1.公民迁移户口审批表;

    2.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证书;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

    4.《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可办理落户。

    1.公民迁移户口审批表;

    2.学位证书;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

(如于国外院校就读)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可办理落户。

    1.公民迁移户口审批表;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1)其中在省外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由用人单位按专业技术资格确认规定向省级职称各系列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2)通过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证书原件(以考代评),由申报人提供在国家人事考试网上公布名单或提供成绩合格证明原件。

     (3)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中央部委在人社部备案或授权自主评审的文件原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中央驻琼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法人代表签字。

    3.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提供《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公布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相关资料;

     (1)属逐级晋升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申请人须提供本职业下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即技师职业资格人才需提供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和同一职业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才须提供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和同一职业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2)属越级或破格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须提供越级或破格等相关资料。

     (3)属通过职业技能竞赛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须提供获奖表彰文件、证书等材料。

     (4)属通过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须提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和当时评价的相关资料。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

    5.《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在本省就业的人才,可办理落户。

    1.公民迁移户口审批表;

   2.上年度在本省的工资性收入证明资料;

    3.上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 ;

    5.《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可办理落户。

    1.公民迁移户口审批表;

    2.申请人入股企业相关证明;

    3.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

    4.《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可办理落户。

    1.公民迁移户口审批表;

    2.申请人入股企业(领办企业指具备创业能力人才作为法定代表人联合股东合资创办企业;创办企业指个人独资创办企业)相关证明;

    3.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

    4.《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应届毕业生,“双一流”高校和海外留学归国本科以上毕业生可办理落户。

    1.公民迁移户口审批表;

    2.毕业证(海外留学归国本科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


(一)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可办理落户。

    1.公民迁移户口审批表;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创新创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

    4.法人登记证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5.房产证或居住证明。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可办理落户。

    1.公民迁移户口审批表;

    2.学历证书。若有相应的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可不用提供;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才提供我省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1)在省外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用人单位按专业技术资格确认规定,向我省各市县人社部门或省级职称各系列主管部门办理确认。

     (2)通过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证书原件(以考代评),由申报人提供在国家人事考试网上公布名单或提供成绩合格证明原件。

     (3)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中央部委在人社部备案或授权自主评审的文件原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中央驻琼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法人代表签字。

    4.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提供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1)属逐级晋升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申请人需提供本职业下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即技师职业资格人才须提供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和同一职业的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中级技师职业资格人才须提供中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和同一职业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2)属越级或破格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须提供越级或破格等相关资料。

    (3)属通过职业技能竞赛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须提供获奖表彰文件、证书等材料。

    (4)属通过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须提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和当时评价的相关资料。

    5.法人登记证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6.《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7.房产证或居住证明。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县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



(一)在引进市县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当地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可办理落户。  

    1.公民迁移户口审批表;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市县政府出具的确认创新创业人才意见书;

    4.房产证或居住证明。

(二)在引进市县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可办理落户。

    1.公民迁移户口审批表;

    2.市县政府出具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人才的确认意见书;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单位出具其工作满1年工作证明;

    5.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

    6.房产证或居住证明。


四、允许离校三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在我省建制镇以上地区(三沙市除外)先落户后就业,相应享受引进人才落户待遇。落户地可选择在本人及亲属(含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合法稳定住所或在指定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1.公民迁移户口审批表;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3.毕业证书;

    4.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海外留学归国本科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申请人合法稳定住所的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如无房产,申请人投靠亲属落户的:

     (1)提交亲属《居民户口簿》。

      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2)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的房屋权属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组织、人事部门引进的人才,可申请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随迁。


    1.公民迁移户口审批表;

    2.组织部门出具的《同意引进意见书》或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出具的《调动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或人才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流动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通知书》;

    3.夫妻随迁一同提交《结婚证》;

    4.父母、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退休证》;

    5.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户事项咨询地址:

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见龙大道628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人才服务单一窗口

咨询电话:0898-32840090

落户事项办理地址:

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兴安大道8号政务服务公安分中心2楼(户籍窗口)

咨询电话:0898-63839633


附件:1.公民迁移户口审批表


公民迁移户口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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