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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2017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申报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7-07-05 16:40 来源: 分享到: 【字体: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秩序,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152017)的通知》(定府办〔2015158)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烟花爆竹经营监管工作重点,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加大安全执法力度,严防事故发生,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设原则和准入条件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设原则。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

1.禁止在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必须与之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2.严禁在定城老城区范围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定城塔岭城区在街道保证畅通的前提下设立零售经营点。

3.各镇(场)零售经营点可以参照县城城区布点模式合理设置。

 4.各镇(场)零售经营点,由各镇(场)和辖区派出所要严格零售经营准入条件,严把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初审关。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准入条件。

1. 主要负责人和零售经营人员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并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2. 零售经营场所实行专店销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经营人员必须佩戴上岗证,零售店面烟花爆竹的摆放量不得超过载明量;

3.零售经营场所的环境要安全空旷,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不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或与居民居住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存在人货混居,不得设置明火,不得使用电热器具,要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经营场所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且不得越界经营、占道经营,避免恶性竞争和安全隐患;

5.零售经营场所在醒目的地方张贴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备4kg干粉灭火器2只以上,放置2只(60厘米以上口径)盛满水水桶,照明线路墙内密封或穿PVC管走线,不得兼营火柴、打火机和煤气、煤油、汽油、洗发水、黑旋风等易燃易爆物品;

6.零售经营场所要安装监控摄像头,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订安全管理承诺书,与县内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建立销售台账等。

7.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应当买相应许可期限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8.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应经县公安消防部门现场核查并出具意见,核查意见作为零售许可审批的必要条件。

9.法律、法规以及县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报时间

2017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申报时间:201775-125日,全县辖区共设零售经营点125个,额满为止,各镇指标详见《关于印发定安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152017)的通知》(定府办〔2017158)。

四、其他要求

(一)凡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人获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后,要与镇政府、县安监局签订安全承诺书。同时应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到县工商局办理相关证照,做到合法销售。

(二)县公安局、县环城委、定安工商局、定安质监局负有行业管理职责,各镇(场)负有属地监管责任,各镇(场)、各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经相关部门向我局反应并核实后,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零售经营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零售实行配送制度。烟花爆竹零售必须由批发经营单位统一配送到销售经营网点,各网点不得自行运输,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和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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