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政府网

定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定安县201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14 10:46 来源: 分享到: 【字体:  

县安全生产执法监查大队,各镇安全监管所:

现将《定安县201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515 

 

 

定安县2017年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28号)和《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201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安监管二〔2017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努力提升非煤矿山企业自我约束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实现全县非煤矿山生产规范、有序、健康、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进一步降低非煤矿山事故总量和预防较大事故为主要目标,按照非煤矿山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设,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措施,坚决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技术装备设施建设、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等基础工作,实现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三、整治重点

(一)着力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

1.是否存在违反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行为。对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限处罚;对整改无望的要依法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

2.是否存在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加大对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线索和案件移交机制。

3.是否存在“三违”等行为。要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整治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专项行动。对习惯性违章、盲从性违章等行为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导致事故隐患和事故发生的,要严厉追究责任。

(二)着力整治尾矿库“头顶库”和采空区事故隐患。

1.是否存在“头项库”和采空区事故隐患。要摸清尾矿库“头顶库”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选择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搬迁下游居民等方式开展综合治理,做到“一库一册”和“一库一策”;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地下矿山采空区规模和分布状况,建立采空区基础档案,督促指导地下矿山企业选择充填法、崩落法、封闭法、搬迁居民等方式开展采空区综合治理。

2.“头项库”是否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要采取措施加快尾矿库“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进度,积极推进生产运行的“头顶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推动建立“头顶库”预警和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2017年底前要全面消除“头顶库”中的病库,进一步提升“头顶库"安全保障能力。

3.是否消除了采空区事故隐患。要推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及时消除采空区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采空区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处理生产过程形成的采空区,严防产生新的采空区事故隐患,2017年底前要消除大面积连片采空区和尾矿库“头顶库”下方的采空区事故隐患。

4.是否加大了保护生命工程实施力度。要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足额配套落实相应资金,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按设计方案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三)着力整治六类事故隐患。

1.防范中毒窒息事故。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对未按照要求配备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

2.防范火灾事故。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到位,发生事故后严禁盲目施救,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上限处罚。

3.防范透水事故。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水害防治制度;在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

4.防范坠罐跑车事故。加强提升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安全培训,确保持证上岗;严格按规定对提升运输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乘载人数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必须将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安全监管部门。

5.防范冒顶片帮事故。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严格按照设计开采,及时处理采空区,确保矿房、矿柱参数符合要求。

6.防范边坡坍塌事故。严格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并确保道路上山,严禁“一面墙”开采;对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四)着力推动矿山整合技改和整顿升级。

1.是否整合和减少了非煤矿山数量。要积极主动提请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规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按照“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的原则,进一步减少非煤矿山数量,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2.是否依法关闭问题严重的非煤矿山。要联合有关部门,对缺乏技术、人才、资金及无能力整改隐患的矿山,以及受采空区、水害威胁严重的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淘汰,对资源接近枯竭的老旧矿山,鼓励其关闭退出。

3.是否存在一证多个矿点的非煤矿山。要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合理配置矿业权,严防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大矿小开,以及一个采矿证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等无序开采。

4.是否存在低于最小开采规模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要推动扩大金属非金属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的矿种范围,进一步提高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

5.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情况。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要求,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仍在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简、主要井巷木支护等落后设备设施的企业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确保201 7年底前全部完成淘汰落后任务。

(五)着力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依法监管。

1.是否存在停产停建矿山没有执行停产停建报告规定。进一步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全面掌握停产停建矿山状况,严格执行停产停建非煤矿山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制度。

2.是否加强对停产停建矿山的安全监管。按照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停产停建和拟恢复生产建设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要将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停产停建期间所有不封闭井口必须安排专人值守,对停止运营的尾矿库,要强化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

3.是否存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仍继续生产的。停产停建期间,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申请延期的,必须依法严格履行相关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或采矿许可证已过期的,要及时收缴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4.是否加强了对复产复工矿山的安全检查。加强对复产复工矿山的安全检查,严把复产复工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复工复产;对复工复产无望和扭亏无望的矿山,要引导企业主动关闭退出。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74月至5月)。

各镇安全监管所按照属地监管职责,负责动员和部署本辖区非煤矿山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求企业按照本方案整治重点内容逐项进行自查自纠,撰写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并报县安全监管局。

(二)集中排查治理阶段(20176月至11月)。

各镇安全监管所和县安全生产执法监查大队要集中力量对本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结合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报告逐项比对检查,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安全监管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并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县安全监管局。

(三)督促检查阶段(20176月至12月)。

县安全监管局将根据各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镇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一)各镇安全监管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县局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专项整治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加强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抓出实效。

(二)县安全生产执法监查大队要把专项整治行动与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和风险分级管理、非煤矿山“打非治违”、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等相关工作相结合,统筹兼顾,多措并举,着力在强化预防、落实责任、夯实基础上下功夫,真正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要求落到实处。

(三)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的协调与沟通,对检查中发现涉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并移交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必要时依法对企业采取强制措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中共定安县委宣传部、定安县新闻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98-63839885(政府办)  0898-63830722(新闻办)  电子邮箱:daxxwb@163.com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63830722

琼ICP备11000377号-3  政府网站识别码:4690210001  琼公网安备 469021020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