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职责,我局制定了《2017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7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
定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
为全面规范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水平,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 号)、《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83 号)要求,结合我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实际,制定2017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深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落实执法监察责任,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水平,为“静美定安·祥和家园”建设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和督查、宣传教育培训,有力促进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力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为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基础。
三、编制依据
(一)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工作依据:全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矿山以及工矿商贸企业职业病防治等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设备数量:全局(含执法大队)正式在编在岗行政事业人员9人,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8人,因此纳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为8人;执法记录仪3部、手提电脑2台、数码相机1台以及安全生产检查的相关检测设备。
四、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执法检查,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二)属地监管原则。坚持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界定执法检查对象,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责任。
(三)全面覆盖原则。把辖区所有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行业、工矿商贸企业、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全部纳入执法检查范围,做到全覆盖、不缺失。
(四)计划统筹原则。统筹全县执法检查的对象、时间、次数、方式和职责分工,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主要任务
按照省安监局的总体部署,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任务和定安县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执行以下重点任务:
(一)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三大行业以及职业病防治为日常监管和执法监察重点。
(二)规模以上工矿商贸企业以及其他行业为综合监管对象。
(三)依法监督企业整改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四)加强全县执法检查业务指导,规范执法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执法检查质量。
(五)配合县直各相关部门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
六、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2000天)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250日×在岗执法人员总数8人=2000个工作日。
(二)其他执法工作日(1034天)其中:
1.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125件×执法人员2人×法定工作日3天=750 个工作日;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一般事故、较大及较大以上事故2起×执法人员3人×法定工作日5 天=30 个工作日。
3.安全生产举报(信访)案件调查和处理: 受理案件数5 件×执法人员2人×法定工作日3天=30 个工作日;
4.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执法检查(行动)4 次×执法人员2人×法定工作日3天=24个工作日。
5.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受理统计、汇总报告、跟踪督办、 复查验收:全年10次×执法人员2人×法定工作日3天=60个工作日。
6.有关制度、安全措施、报告的备案和文件制定(转 发)印发:数量20件×执法人员1人×法定工作日2天=40个工作日。
7.根据不同时段重点工作任务开展安全生产机动执法:机动执法10次×执法人员2人×法定工作日3天=60个工作日。
8.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1起×执法人员2人×法定工作日5天=10个工作
9.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工作任务10项×执法人员2人×法定工作日3天=60个工作日。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277天)其中:
1.参加(召开)会议: 参加国家总局、省局视频会议4次×执法人员8×法定工作日0.5天=16个工作日;参加省安监局安全监管工作会议2次×执法人员8人×法定工作日1.5天=24个工作日; 小计40个工作日。
2.参加(组织)安全监管业务培训:参加国家总局、省局视频培训1次×执法人员8人×法定工作日0.5天=4 个工作日;参加省安监局组织培训2次×执法人员8人×法定工作日0.5天=8个工作日;小计12 个工作日。
3.县安监局党组、机关党支组织的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传达、政治学习等活动:10次×执法人员8人×法定工作日 0.5天=40个工作日。
4.参加县直机关工委组织的党群活动、义务劳动:3次×执法人员8人×法定工作日 0.5 =12个工作日。
5.目标责任制考核、依法行政考核:2次×执法人员2人 ×法定工作日2天=8个工作日。
6.病假、事假:平均工作日3天×执法人员8人=24个工作日。
7.公务员法定休假:100个工作日。
8.不可预见的其他公务活动:公务活动5次×执法人员2人×法定工作日5天=50 个工作日。
(四)执法检查工作日(689天)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2000天-其他执法工作日1034天-非执法工作日277天=689天,占总工作日的34.45%。
七、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
(一)执法检查数量。根据执法检查工作日数量,每个工作日检查2家次,每次检查由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共应完成执法检查数量800家次。
1.执法检查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125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5家、经营企业68家,非煤矿山企业3家。
2.综合监督规模以上工矿商贸企业115家。
(以上企业名单详见定安县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二)执法检查内容。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主要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十九项内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或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项进行执法检查。
(三)执法检查重点。突出烟花爆竹经营、非煤矿山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三大行业及工矿商贸企业职业病防治;突出检查重点部位、生产过程中易产生爆炸、火灾、中毒等灾害的关键环节;在执法检查内容上突出监管对象的安全状况检查,着力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设施不完善,建设项目未经“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不到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等问题。
(四)执法检查方式。
1.以专项检查为主,综合检查为辅。按照2017年度定安县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开展专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抽查。根据工作实际,抽查乡镇负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每个乡镇2-3家。
3.联合检查。按照本县实际,与县公安、交通、住建局、质监、工商、教育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依据各自职责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八、执法检查结果的处理
执法检查结果的处理应严格遵照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并切实做到以下五条:
(一)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的,应下达书面整改指令;
(二)需立案查处的,应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三)需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书面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
(四)需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五)执法检查的相关信息应录入涉危企业基础数据库。
九、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一)执法宣传。服务于执法过程中,向企业开展法制宣传,帮助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二)执法业务培训。全年组织两次全县执法监察队伍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培训、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点评等活动,提高执法监察队伍素质和执法监察质量。
十、执法工作有关要求
(一)明确职责,精心组织。督促乡镇安监所开展好辖区内的执法检查工作,加强对不属于直接执法检查范围企业的日常监管,并定期将执法检查情况向县安监局报告。督促乡镇安监所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职责,编制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及方式等。
(二)定期通报,严肃考核。定期对执法监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梳理,写出执法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检查的企业数量、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行政处罚情况、行政执法案卷质量等。
(三)规范程序,严格把关。从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申诉、处罚、文书送达等环节入手,严格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严把事实证据关、执法程序关、法律依据关、执法文书送达关等“四关”。加强走访调研,与企业保持密切沟通和联系,为企业做好服务,强化执法工作的服务功能。
(四)严肃纪律,稳抓成效。对不依法、依计划履行执法检查责任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监管执法五项规定》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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