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政府网

《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1)

发布日期:2021-04-15 17:40 来源: 分享到: 【字体:  

《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一、全省通办 个人、单位可在任一市县办理鉴定服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从业人员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功能发生障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一项综合评定制度。

我省于2001年初步建立了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制度机制,并颁布实施有关管理办法,2007年进行了修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技术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我省现行的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形势要求,为此对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将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职责更加明确,鉴定项目和范围的分类更加清晰,申请劳动鉴定更加方便快捷,开展劳动鉴定工作更加公正高效,将为维护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更加完善健全的制度保障。

新《办法》最鲜明的特点就是突出制度创新,按照“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的理念,在全国率先实现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的全省通办。一方面,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任何一个市县能就近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另一方面,鉴定结论在全省范围内互认通用,都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多方兜底 申请人鉴定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在我省,劳动能力鉴定由省级、市县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实施。此次新《办法》突出服务下沉,取消了省本级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事项,交由市县劳鉴委开展实施。

具体来说,主要有三大类鉴定项目:第一类是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第二类是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第三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省级劳鉴委则开展因工伤残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

简单来说,就是申请初次鉴定的,可以到省内任一市县的劳鉴委申请,办理地点在市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再次鉴定的,只能向省劳鉴委提出,办理地点在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事大厅。

免除鉴定费用是新《办法》的一大亮点按照修订前的办法,申请人申请再次鉴定,没有改变结论的,鉴定费用是要由申请人来承担的。新《办法》则明确,劳鉴委对被鉴定人组织鉴定评审时不收取费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

三、简政便民 全面取消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新《办法》从简政便民出发,全面取消了身份证明、工伤认定书、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证明材料,申请时不用再提交;同时,进一步优化了办理流程,删除了原《管理办法》的受理环节和内部表决环节,压缩办理时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

按照新《办法》要求,申请人申请鉴定服务时,只需提供申请表和必要的病史材料。此外,鉴定申请人不一定是被鉴定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被鉴定人本人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意识不清、行动不便等原因,确实无法作为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在整个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只有现场的医学技术鉴定要求被鉴定人必须亲自到场,医疗机构也会在鉴定现场对被鉴定人身份进行核实,确保人证相符。对行动不便的被鉴定人,经劳鉴委初步确认,可以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如果单位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工伤职工有义务配合再次鉴定。如果两次无故不参加鉴定,可以视为拒不接受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按办法规定要停止享受初次鉴定的相关待遇,待再次鉴定结论下发次月起方可恢复。


《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1).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中共定安县委宣传部、定安县新闻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98-63839885(政府办)  0898-63830722(新闻办)  电子邮箱:daxxwb@163.com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63830722

琼ICP备11000377号-3  政府网站识别码:4690210001  琼公网安备 469021020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