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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 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9-22 15:45 来源: 分享到: 【字体:  

2020年6月15日,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定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定府办规〔2020〕3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目的 

 本办法在于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完善有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达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二、制定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

 2、《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号);

 3、《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0〕111号);

 4、《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三、确立的主要制度

 本办法共有条款64条,分为总则、房源筹集和管理、保障管理、申请及审核、实物配租、租金管理、货币补贴、物业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四、主要条款说明

    1、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主体责任,强调了住建、房管、公安、发改、资规、财政、人社、统计、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各自职责;明确了住房保障部门与镇政府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第五条)

    2、本办法对申请家庭条件从户籍、收入、住房、财产值等四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第十条)

   (一)户籍条件满足其中之一: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且在其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的。

   (2)申请人不具有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但已与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 2 年且在本县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 2年,并在其范围内实际居住满 2 年的。

   (二)收入条件满足其中之一:

   (1)申请人是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或低收入或特困户家庭。

   (2)申请人属于中等偏下家庭的其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其中等偏下收入为其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上年度城镇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住房困难条件。申请人家庭在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在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现居住的自有住房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者在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或等于16平方米。机关、乡镇等单位工作人员及家属在本县工作地没有房产的,可在工作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财产值条件。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或等于本县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人均财产值标准。

3、本办法对申请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流程做了具体细化。申请人向社区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社区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相关资料、公示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后进行公示。公示10天无异议报送镇政府,镇政府复核后出具初审意见并报送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进行核准。(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

4、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特别对属本县城镇居民低保或低收入保障对象家庭、特困户家庭的,应当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进行具体细化。(第二十四、三十七、三十八条)

5、对不同类型符合申请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进行差异化管理。(第三十二条)

6、在物业管理方面,明确了房屋及小区内相关配套设施的养护、维修、设备更新及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由承租人承担。(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7、在退出管理方面,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自有住房及财产值等情况发生变化符合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10 日内主动腾退已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领取住房货币补贴。

   (一)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已超过本县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的。

   (二)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又在本县租住单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三)家庭人均财产值已超过本县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人均财产值标准的。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取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已超过本县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五)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期间,连续 6 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实际居住的。

   (六)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

如保障对象家庭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作出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决定后,承租人应当在1个月的期限内实施搬迁并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住房或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按下列方式处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照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腾退所租赁住房。(第四十九、五十三条)

8、在监督管理方面,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使用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责令限期整改;(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城乡和建设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国家住建部第 11 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八、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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