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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政风热线》---县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6-10-13 14:48 来源: 分享到: 【字体:  

 

主持人:听众朋友们,上午好!这里是定安县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正在为您直播的是隔周四上午9:00—9:50分为您直播的《党风政风热线》节目,我是节目主持人君珠。

  听众朋友,我们的《政风行风热线》节目是由县纪委、县纠风办、县监察局主办,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局协办,县广播电视台承办的,集沟通、服务、监督于一体的广播直播节目,每期节目我们都会邀请县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直播间与听众朋友进行交流互动。如果您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可以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63806678、63806679,向上线嘉宾进行咨询或反映。对于听众朋友们反映的问题,县纠风办都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以发督办函的形式转到各有关部门,限期解决。今天,来到我们直播间的是县国土局的嘉宾,先给大家介绍一下,他们是: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王三觉,您好,王局长!欢迎您!

王局长: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林美玲,您好林副局长!

    林副局长: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好!

    主持人:在座的还有县国土局纪检组长曾萍,定城分局局长符方洲,地籍股股长叶再会。欢迎各位的到来!

听众朋友,国土环境资源工作支撑各行各业,涉及千家万户,关乎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为了让大家对我县国土环境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办事程序等情况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今天我们再次邀请了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到直播间和听众朋友们进行交流.

近来,在我国各地由于恶劣气候环境引发的地质灾害时有发生,今天我们首先来关注一下生态环境的保护。王局长,我们想了解一下地质灾害是如何发生的,该怎么防治?

    王局长:常见地质灾害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主要由于连续降雨、地震等自然因素诱发的;由于工程开挖、劈岭盖房、爆破等人为活动引发的。防治措施有:1、不可随意开挖坡脚和堆弃石土;2、建房选址尽量避开沟口、要远离土质松散的斜坡和不稳定斜坡;3、山坡上、河岸边建房要修建挡墙;4、靠近山坡、河岸的居民连续降雨天要提高警惕;5植树造林是预防滑坡、泥石流的有效措施。

    主持人:一些地方的不法分子,为牟取私利,无视国家法规,非法采矿、乱采滥挖、造成资源浪费、破坏环境我们想知道那些矿产资源是可以民间开采?

    王局长: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即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2、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这类型矿产资源是可以民采的,但是有条件的,必须是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不允许个人经营性开采和大量采挖矿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

    主持人:那怎样取得采矿权?

    王局长:要取得采矿权,办理有关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施开采前编制完善“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预评价”等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和《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有关文件中明确采矿权申请人资格、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取得采矿权应当履行的义务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四十二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实施开采前办理下列手续:(一)编制矿产资源开采方案并报经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经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缴纳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三)依法办理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四)依法办理安全生产预评价手续;(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手续。”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王局长就国土环境资源给我们做的介绍。

    主持人:定安县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调频97.5兆赫,听众朋友,这里是正在为您直播的《党风政风热线》,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是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的嘉宾,如果你有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宅基地相关政策、征地补偿、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开采等相关话题可以拨打我们的热线和嘉宾在线交流。我们的热线电话是63806678、63806679。

听众朋友,2015年3月1日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落地实施。目前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整合工作进展顺利,国家和省级层面已经整合到位。在这方面,我们很多群众还是不太了解 纷纷咨询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怎么回事,我们请县国土局地籍股股长叶再会股长给我们介绍一下,有请叶股长!

    叶股长:好的。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里的“统一”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统一的登记机构,即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二是统一的登记簿册;三是统一的登记依据;四是统一的信息平台。

    主持人:颁发新证后,旧证是否有效? 原有的房屋、土地证是否需要更换?

    叶股长: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原来各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得强制要求更换证书,不得增加群众和企业负担。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机构和职责整合,不具备颁发新证书而继续颁发旧证书的,以及条例实施前,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有效。等到依法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群众和企业的负担。也就是说,目前权利人手里的各类不动产权证,暂时不用去更换。

    主持人:叶股长,有听众想我们咨询过,土地权属纠纷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已使用超过20年,权属应该归谁所有?

    叶股长:《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土地权属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属。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有这么几种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是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一)跨市、县、自治县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案件;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案件;

(四)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这四种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是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那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本辖区内的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一)跨乡镇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二)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三)农垦企事业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和调查处理本辖区内的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一)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二)个人与单位(不含农垦企事业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如果已使用超过20年,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至确权时或者争议发生时已满20年的,应当确定土地所有权归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20年或者虽满20年但在此期间原所有者以书面形式向现使用者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归还要求的,土地所有权仍属原所有者。

    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曾使用的土地至确权时或者争议发生时不满20年的,土地权属争议各方均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土地归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以下情形确定所有权归属:

    (一)申请土地确权前没有争议的,土地所有权确定给正在使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二)申请土地确权前已经发生争议的,根据争议各方使用争议地的使用现状、使用时间长短、生产活动习惯、人口数量、人均拥有的土地数量、距离远近等具体情况,确定各方土地所有权。

有关土地权属纠纷的调查处理就分省人民政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按辖区所属这么三大类具体处理,主持人!

    主持人:嗯,好的,叶股长的介绍。

    主持人:定安县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调频97.5兆赫,听众朋友,这里是正在为您直播的《党风政风热线》,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是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的嘉宾。现在有听众打进热线了,我们来接听,喂,这位听众您好,您有什么问题需要咨询?

    听众一:我想问下怎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主持人:好的,我请县国土局的同志给您解答。

    曾组长:这位听众,您好!我是县国土局纪检组长曾萍,我来回答您的问题。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内容比较多,这位听众不知道您听清楚了吗?如果需要办理,您也可以直接到我们国土局进行咨询办理,好吗?

    听众一:好的,谢谢!

    主持人:好的,谢谢曾组长的解答,也谢谢这位听众的参与!接下来我们继续和各位嘉宾说说闲置土地处置、宅基地相关政策的相关话题。王局长,什么是闲置地?

    王局长:闲置土地的问题,我请我们局的纪检组长曾萍同志来介绍吧。

    曾组长:好的。闲置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主持人:闲置地有几种处理方式?

    曾组长:我们从几个方面原因来了解闲置地的处理方式:

一、政府原因

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已具备动工开发条件且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已落实项目资金的闲置土地,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并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  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因政府、政府部门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按照调整后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因政府原因造成项目尚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导致土地闲置的,在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期间,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临时使用其闲置土地。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项目具备动工开发条件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协商确定的动工开发时间进行建设。

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和年限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以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置换土地方式处置闲置土地的,可以在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返还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规定处置。

二、非政府原因

1、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满2年不动工开发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征缴土地闲置费: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出让金的5%至20%征缴;

(二)以租赁、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当年租金、承包金的20%至50%征缴;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划拨价款的5%至20%征缴;没有划拨价款的,按照政府支付的划拨土地取得成本的5%至20%征缴。

 2、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就是闲置地处理方式,主持人!

    主持人:嗯,闲置地处理方式有多种情况,处理时还必须视情况具体处理。好的,谢谢曾组长的介绍!

 

    主持人:定安县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调频97.5兆赫,听众朋友,这里是正在为您直播的《党风政风热线》,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是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的嘉宾,如果你有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宅基地相关政策、征地补偿、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开采等相关话题可以拨打我们的热线和嘉宾在线交流。我们的热线电话是63806678、63806679。我们接着接听下一位听众打来的电话,喂!这位听众您好!您有什么问题要咨询?

    听众二:我是定城镇的村民,我想知道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主持人:好的,今天县国土局定城分局符方洲局长也在座,我请他来给您解答。有请符局长!

    符局长:好的。这位听众你好!我来解答你的问题。2014年7月3日公布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将我县分三个片区, 各片区征地补偿费标准分别为:

1、定城镇85882元/亩;

2、龙门镇、黄竹镇、雷鸣镇、龙湖镇,81356元/亩;

3、新竹镇、龙河镇、翰林镇、岭口镇、富文镇,75873元/亩。这位你听清楚了吗?

    听众二:基本清楚了,谢谢!

    主持人:好的,谢谢这位听众参与我们的节目。

听众朋友,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城镇规模不断膨胀、人口不断增加和各种资源向城镇地区的大量聚集,城镇土地开发利用的广度和深度逐渐拓宽,致使大量非城镇区域的农用地被占用,土地的布局结构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等情况凸现。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土地资源最优配置的实现,而且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尤为重要了。接下里我们来了解一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对地区有什么影响。我们有请县国土局定城分局的符方洲局长来为我们介绍,有请符局长!

    符局长:好的。土地利用规划肩负着进行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任,无论是政策法律、规划理论、还是城镇发展的客观要求都需要土地利用规划发挥其综合协调、控制与引导的作用对土地进行调控,解决我们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土地问题,以达到平衡“吃饭”与“建设”的土地需求,促进土地的合理集约利用,最终实现城镇以及整个地区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第256号2014年修订),其中“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文规定“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修订),其中“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文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至二十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还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规划、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当地土地供求状况;并在具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还应当依据还包括水、森林、矿产、草原、渔业、环保、城市规划、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以及编制规划时的相关调查研究成果、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在内的相关基础资料、各种统计数据、土壤、气候、地貌、植被、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旅游资源等资料和图件。这些就是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义和作用.主持人! 

   主持人符局长,有听众反映说他的土地上明明什么都没有,是荒地,但为什么在你们国土的规划里却是基本农田?

    符局长:关于空地规划为耕地的解释:依据国土资源部2010年发布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4-2010),“土地整治是对低效、空闲和不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治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是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活动的统称。”及第九页优化耕地与基本农田布局小节中提到“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根据以上所说的,在空无一物的地方规划为耕地,实际上是因为该地块属于适度开发的宜耕后备资源,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期间,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将该地块最终演变成耕地,以保证全县耕地保有量的达标。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修订)中“第四章 耕地保护”明文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空无一物的地方规划为耕地,是作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也是做好占补平衡的先决条件。主持人!

    主持人:嗯,设施农用地又是怎么划分的?

    符局长:关于设施农用地这个问题,我们现在是按照国土部在2014年下发的127号文《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该文件中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并且在文件中对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规模做出了严格限制。

下面我们来详细说明一下: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例如: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塘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例如: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等;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127号文件中有进一步的说明了对建设规模的控制。例如: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主持人:设施农用地具体怎么办理呢?相关流程是怎么样的?

    符局长:设施农用地的办理,要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要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首先,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然后,就是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具体的办理就是这样,主持人!

    主持人:好的,谢谢符局长的详细解读。听众朋友,今天国土环境资源局几位嘉宾,就我县国土环境资源管理工作做了介绍。也希望咱们县国土环境资源系统的工作人员为我县的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把好关、服好务。

听众朋友,这期节目到这即将,再次感谢各位嘉宾的到来和辛勤的工作。同时也谢谢听众朋友的热心参与和收听。听众朋友,我们的《政风行风热线》节目隔周四播出一期,首播时间是上午9点到9点50分。下期《党风行风热线》节目在9月8号上午9点播出,上线单位是县住建局,您可以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63806678、63806679,与上线单位的嘉宾进行交流沟通。好的,朋友们,我们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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