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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7-04-10 09:15 来源: 分享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

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安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定安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县本级一般预算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对于由本级财政兜底或财政补贴的银行贷款项目和利用地债资金或其它资金需地方财力配套资金的项目管理适用本规定。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利用中央及省财基建等上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央及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投资项目;

(五)政府确定需要的其他领域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均应纳入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或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对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政府经营性项目或准经营性项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

(二)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四项基本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建设。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综合管理。县财政、审计、监察、国土、环保、规划(住建)、林业等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所有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必须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实行“一张网”审批。根据平台生成的唯一项目代码,对项目从投资审批到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各项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动态地提出拟建项目,并负责把策划储备的项目主动录入国家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重大项目库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不纳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及拨付建设资金。县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项目进行筛选,完成立项批复的项目纳入储备库,由项目单位根据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启动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适度安排。初步设计和概算或实施方案已批准并且用地落实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额度编制。财政部门每年十一月底前负责提出下一年度的财政建设资金额度。

投资主管部门根据财政建设资金额度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的申请,结合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和政府工作重点,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并按照“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时序安排项目,编制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和按规定批准后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拨付资金。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经批准下达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及追加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应报县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并经县政府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  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即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等)立项前由县投资主管部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已列入国务院各部门,及省、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或纳入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视同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以下的,在项目立项后,根据投资计划实行限额设计直接开展施工图设计,不再审批项目可研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但小于5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后,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包括贷款项目)。

(四)已列入国务院各部门,及省、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或年度投资计划,或者纳入海南省“多规合一”专项规划的政府投资的扶贫项目,直接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不再审批项目可研性研究报告。

(五)已列入国务院各部门,及省、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或纳入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如绿化、修缮改造等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投资计划明确后,可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水土保持及地质灾害评估等手续。同时,项目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文件(市政和房屋建筑类项目不需提供);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省行业主管部门如有文件规定,明确本阶段可以简化或后移下一阶段办理的事项,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2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批复自动失效。 

第三章  实施准备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除征地拆迁费)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三条  不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的项目,报批时,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本;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五)节能审查文件(市政和房屋建筑类项目不需提供);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不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项目单位在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时应同时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招标核准的申请。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以及安排财政预算、拨付资金、竣工验收及编制审批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涉及到县级各职能部门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方案时,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方案的评估审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以委托多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已完成的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活动,一律由审批部门组织开展,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中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方案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根据已审定的施工设计图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组织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并按相关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需要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不需要编制工程预算书,直接编制工程量清单。经审定的工程清单是招标控制价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在履行相应项目审批手续后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活动。其中,依法经核准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需要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的,应当在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后才能进行招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审定的投资概算进行造价控制,一般不予调整。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重大变更设计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超出概算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调整概算申请。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经批准进行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核定部门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概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对于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原则上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原概算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核定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于8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在所有单项工程验收和整体初验通过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报请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县发改、财政、质监、环保、消防等部门组织全面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办理竣工备案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2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并按相关规定报县审计部门审核。

第三十八条  投资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的,工程结算应由县审计部门负责审核。达到此规模的投资项目,必须在合同签订时载明,工程结算需经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支付工程款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不应超出合同款的85%

县审计部门应在收齐文件、材料后的3个月内出具审计意见。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项目工程结算具体审查和审批办法,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条  财务决算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在完成工程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办理项目财务决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产权登记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一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其它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或实施方案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不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或实施方案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及省的文件规定为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级各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定安县人民政府2010128日印发的《定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指导意见(暂行)》(定府〔2010244)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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