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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县级储备粮异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6-12-02 08:12 来源: 分享到: 【字体:  

第一条  为做好定安县县级储备粮异地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琼发201571号)、《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16〕164号)、《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安全县长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定府〔2016〕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异地储备的县级储备粮规模和品种由县粮食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县财政局、农发行定安定安县支行确定。储存地为国内粮食主产区。

第三条  计划下达。县级储备粮异地储备的计划由县粮食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县财政局、农发行定安县支行下达给定安县粮食储备公司,由定安县粮食储备公司委托异地代储企业进行代储。

第四条  异地储备的县级储备粮管理权归本县承储企业,粮权属于定安县人民政府,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动用。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异地储备成本资金,由本县承储企业向农发行申请贷款,并按照封闭运行要求进行管理。入库成本由县粮食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县财政局、农发行定安定安县支行审核确定。代储储备粮管理费用由本县承储企业拨付给异地代储企业。

异地储备的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标准由县粮食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县财政局、农发行定安定安县支行结合异地储备实际发生成本进行测算,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储备粮行政监督检查管理费用由县粮食局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统一申报,并按相关财务规定向县财政局提交申报依据等预算申请材料,县财政局按有关要求编入部门预算。

第六条  异地储备的县级储备粮轮换由本县承储企业负责。全部采用静态轮换方式进行。小麦每2年轮换100%,玉米每2年轮换100%。                                

第七条  异地储备企业的选取。包括本县承储企业选取和异地代储企业选取。

(一)本县承储企业的选取。

1.选取程序。本县承储企业的选取由县粮食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农发行定安县支行共同审核,采取竞争方式择优确定。

2.选取条件。

(1)定安县国有粮食企业;

(2)企业领导班子健全,企业法人代表无违法犯罪记录;

(3)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4)具有粮食仓储管理的经验。

(二)异地代储企业的选取。由经审核确定的本县承储企业向县粮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异地代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粮食收购许可复印件;

2.委托代储合同样式;

3.异地代储企业仓库产权证复印件,库区示意图、照片;

4.异地代储企业银行资信证明;

5. 县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工作方案。包括:组织领导、人员构成及责任分工;粮食采购、管理、运输等方面的内容。

由县粮食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定安县支行共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后确定异地储备企业。

第八条  异地代储企业的条件。异地代储企业除了应当具备《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异地代储企业必须是国有粮食企业,且信誉良好;

(二)异地代储企业必须在当地的农发行开立账户,且原则上为农发行贷款客户。

(三)代储仓库能够满足县级储备粮封闭式管理的要求,仓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条件,同时具备“四合一”储粮技术和设备。具备农发行“互联网+封闭运行”的工作方案中远程监控系统的软、硬件要求。

(四)代储仓库有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公路,交通运输便利。

(五)异地代储企业承诺严格按照《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规定,接受对所代储的县级储备粮的监管,并承担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九条  管理职责。

(一)本县承储企业职责。

1.本县承储企业应组织专门的团队常年驻点异地代储企业,严格按照定安县县级储备粮有关管理的规定,对异地储备的县级储备粮进行日常的现场监督管理。

2. 本县承储企业针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异地代储企业下达《整改意见通知书》,限期整改。

3. 本县承储企业每季度将粮食的质量和数量情况向县粮食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定安县支行书面报告。

(二)异地代储企业职责。

1. 异地代储企业应对代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和生产安全负责。

2.异地代储企业应按照《定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和定安县仓储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在存放县级储备粮的仓库外墙的明显位置悬挂定安县县级储备粮的标志牌。具体格式如下:直径50CM,用镀锌板制作,底色为白色,标志牌边框和“Q”字样用红漆,笔画粗细度为:标志牌边框宽4CM、黑体“Q”字样宽5CM。

3.异地代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年第5号令)、《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 29890-2013)和定安县县级储备粮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及考核办法,规范建立账、卡、表、牌,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认真做好代储的县级储备粮日常仓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查仓保粮制度,做好查仓记录,确保代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4.异地代储企业不得将代储的县级储备粮用作抵押、担保、抵债和其它用途;不得同其它单位或其它性质代储的任务进行互相顶抵;不得进行二次委托。

5.对日常代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其中对本县承储企业下达《整改意见通知书》中所发现的问题,必须按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三)各部门和单位行政监管职责。

1. 县粮食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县财政局、农发行定安县支行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异地储备的县级储备粮进行监督检查。

2.农发行开户行按照农发行相关制度办法加强日常管理。

3.由县粮食异地储备领导小组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每半年对异地储备的县级储备粮进行抽样检查,主要检查县级储备粮的质量和数量情况,并向县粮食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定安县支行报告。

(四)安装远程监控系统。为确保代储粮食安全县粮食局、县农发行、县粮食储备公司须安装远程监控系统,对代储库点的代储仓库和进行远程监控,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代储库点和的仓库动态情况。

第十条  本县承储企业和异地代储企业应当签订规范的委托代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本县承储企业、异地代储企业和本县承储企业农发行及异地代储企业农发行应当签订三方或四方库存监管协议,对异地储备的县级储备粮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管。

第十一条  本县承储企业应按照《定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指导和监督异地代储企业开展相关工作。接受县粮食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县财政局、农发行定安县支行的指导和监督。如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到位等造成县外储备粮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异地代储企业应严格落实委托代储合同的事项,对代储的定安县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接受县粮食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县财政局、农发行定安县支行、本县承储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如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到位等造成代储的县级储备粮损失的,依法追究异地代储企业经济责任。

县粮食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县财政局、农发行定安县支行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代储的县级储备粮损失的,按照《定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粮食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县财政局、农发行定安县支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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