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政府网

定安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6-08-03 14:19 来源: 分享到: 【字体: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美化、绿化、净化、亮化、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城、镇墟范围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本办法确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对县城、镇墟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以包卫生、包容貌、包秩序的责任方式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制度。

 第四条县城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制定“门前三包”责任制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信息化监管平台,并负责维护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

 政府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负责明确辖区内市容环境责任区的划分,建立卫生监督员制度,落实责任人;负责对市容环境和“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监督管理、检查及考核工作。

 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明确“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负责组建卫生监督员队伍;负责组织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负责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相关信息建立电子档案并上图入库至信息化监管平台;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监管。

 县环城委负责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住建、教育、商务公安交警、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门前三包”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范围,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横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沿街总长。

 (二)纵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与城市道路设施的分界线。

 (三)立面: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外立面。

 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的,由县环城委镇共同确定并告知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下列场所或区域的责任区按以下方式确定责任人: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商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摊点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车站、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公路、桥梁,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区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尚未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政府收储地,由土地储备管理部门负责。

 (七)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八)各类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管理区域,由该企业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辖区政府负责落实管理。

 责任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的具体工作,责任人所指派的负责人员相关信息应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以便随时通报“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责任人的“门前三包”责任要求:

  (一)包卫生

  1.负责清扫并保持责任区内地面清洁,清除垃圾、落叶、纸屑、果皮、槟榔水、油污、痰迹等废弃物及污渍,消除蚊蝇滋生场所。

  2.实行垃圾装袋,按照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投放入桶,不得落地;不得将垃圾、废弃物等倒入道路、排水井口或绿地内,门店内应自备废弃物容器,放置在门槛以内。

  3.负责在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后及时清理责任区内的杂物,保障排水畅通无积水。

 (二)包容貌

  1.保持责任区内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按规定设置门店招牌,做到无破损和显亮功能齐全,有损坏的,应当在五日内修复。

  2.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玻璃橱窗内外及公共区域内的树木上进行违法张贴、涂写、刻画、晾晒、悬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3.不得在商(店)铺门前私自设置遮阳篷,凡设置遮阳篷的必须经市容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做到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三)包秩序

  1.不得出店经营,不得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区域进行生产加工、摆摊设点、设置广告牌、宣传促销、堆放杂物等活动。

  2.不得违法占道停放汽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做到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3.不得擅自拆除、占用或移位市政公共设施,损坏绿化树木。

  4.不得有油烟污染和噪音扰民的行为。

 第八条责任人对他人在责任区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县、镇城管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并配合县、镇城管部门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九条县政府建立“门前三包”公众监督和投诉奖励制度,鼓励市民、媒体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

 第十条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日常巡查、检查,巡查、检查应做到及时、高效,对存在问题须及时发现,并劝阻、教育当事人整改

 县环城委组织巡查员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对市民、媒体投诉举报、其他单位反馈、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存在问题进行核查,在核查属实后将需处置的事项派发至相应的镇、县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办理,并监督办理情况。定期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行政执法队员发现存在问题,应当在1小时内到现场查处并责令改正,责任人拒不改正的,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学校等非经营性的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政府应直接或者协调其主管单位约谈单位负责人,并由政府对其公开通报。其行为直接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还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县环城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县环城委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对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行政处罚的,县环城委、工商部门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责任人名称、注册号、处罚事由、处罚日期。

 第十四条责任人年度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又拒不整改的,由环城委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人依法处理,并在媒体上曝光。

交警部门应对“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占道停车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

 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违反治安、食品药品、环保、住建等其他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除由县环城委依法查处外,还应由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环保、住建等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不服从执法管理情节严重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社团登记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通报,或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评选各类先进表彰的资格。

第十七条县政府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门前三包”制度日常监督、管理。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设立奖励资金,对举报不落实执行“门前三包”的举报者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机制另行制定。

 第十人民政府应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各镇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政府对各单位、各镇“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对考核不达标的进行问责,考核和问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环城委执法人员在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中存在发现问题不报告、执法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追究责任。

  二十条本办法由县环城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意见反馈单位:定安县环城委

联系人:潘朱健     联系电话:31620016

电子邮箱:dinganchengguan@163.com

                                                      2016年8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中共定安县委宣传部、定安县新闻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98-63839885(政府办)  0898-63830722(新闻办)  电子邮箱:daxxwb@163.com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63830722

琼ICP备11000377号-3  政府网站识别码:4690210001  琼公网安备 469021020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