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审批部门 |
受理机构 |
定安县工商局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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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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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别 |
准营设立 |
审批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个人办事,企业办事 |
法定时限 |
7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工作日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七条、《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及其《实施细则》 |
申报条件 |
1符合规定的名称、机构和章程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符合规定的资金数额和从员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 |
审批程序 |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
所需材料 |
材料名称 |
空表 |
范本 |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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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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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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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法人组织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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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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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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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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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住所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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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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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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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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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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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63820191、66758959 |
投诉电话 |
63831766 |